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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明年起盒标焦油超11毫克/支卷烟不得销售

发布日期:2012-04-25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19

为持续推进卷烟减害降焦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日下发通知,再次调整卷烟盒标焦油最高限量。

通知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在境内市场销售,自2013年1月1日起盒标焦油量在11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产品不得进口。

通知强调,各卷烟工业企业要提前做好调整卷烟盒标焦油量标注的换版工作。在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201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高于11毫克/支的卷烟,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据悉,近年来国家局不断调整卷烟盒标焦油最高限量,从2001年的17毫克/支调整到2011年的12毫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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