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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同意安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05-10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浏览量:32

财会函[2012]14号

  安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5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附件:(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76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只发主送单位)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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