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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2-06-18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26

中国证监会关于《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鼓励更多不同类型的机构参与到基金销售业务中,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点击“《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undsupervision@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

中国证监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点击查看附件: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点击查看附件: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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