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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及司机提供校车服务须严格检查并备案

发布日期:2012-07-12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6

7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教育行政、公安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人资格条件,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及其使用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及时了解学校布局和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严格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记录不良的客运企业,不得同意其提供校车服务;对使用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或驾驶人提供校车服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通知明确,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教育引导营运车辆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礼让校车,为校车安全行驶创造良好外部环境;联合公路管理机构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进行全面养护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尽快安排隐患处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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