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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海关重申须严格进行海关申报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28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10

近期,乌兹别克斯坦海关重申严格进行海关申报手续:携带乌本国货币、外币、珍贵物品、商品、交通工具及其他非用于生产及商业目的的物品在通过乌边境时均需填写海关报关单。填报人应以手写体完整填写报关单内所有相关内容,随身携带或托运的药品、抑制神经类药物、珠宝制品等均需填报。

2000年乌颁布的《关于麻醉类及抑制神经类及前体类药物出入境和过境法令》中对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麻醉类、抑制神经类及前体类药物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使馆提醒赴乌中国公民入境前详细了解乌相关法令、法规,遵守当地海关法,依法申报随身携带及托运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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