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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意见发布

发布日期:2012-09-13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8

近日,电监会与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质量第一、确保进度、提升服务”的基本原则,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加快报装接电速度,降低建设费用,提高服务水平。

《意见》要求,相关单位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规划及相关基础性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设施建设施工质量;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报装接电速度;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建设的收费标准,让利于民;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信息公开;加强保障性住房电力供应的后期维护等服务。

《意见》要求,供电企业要开辟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建立项目专人负责制。《意见》明确了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审核、受电工程启动中间检查、受电工程启动竣工检查、装表接电等环节的工作期限。根据《意见》,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为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工程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工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意见》要求,对集中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配套的供配电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电力供应要实行“一户一表”,严格计量和收费标准,拓展缴费渠道,严格履行停限电告知义务,做好有序用电,加快抢修速度。抢修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城区范围不超过45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90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2小时。

《意见》明确,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常态沟通机制、基础信息统计制度、满意度调查制度,畅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诉举报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服务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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