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1-01 发布单位:国家财政部 浏览量:7
财会函[2012]42号
陈与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兹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财会)字外所临证第390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2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8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财政部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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