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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通知明确大调查项目探矿权可依法转让

发布日期:2012-02-05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9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1年12月31日起,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矿权,可依法转让。

  《通知》明确,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取得的探矿权转让的成果,其处置按照2010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06年颁发的《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停止执行。

  据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介绍,1999年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启动实施以来,大调查中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主要由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并依法申请取得了探矿权。由于当时对大调查项目探矿权处置没有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出台62号文,要求一律暂停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为规范对此类项目成果处置的管理,2010年,国土资源部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与财政部联合出台1018号文,对国家出资项目包括大调查项目的成果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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