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为了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请使用火狐、谷歌、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帮助中心  |  关于青海技术市场
欢迎来到青海技术市场,请  登录 |  注册
尊敬的 , 欢迎光临!  [会员中心]   [退出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详细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年度财务报表等的函

发布日期:2012-02-29       发布单位:国务院       浏览量:59

关于报送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类机构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函
保监厅函〔2012〕52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局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维护金融稳定,切实防范保险业风险,请你公司(行)按照《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7号)、《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6号)的要求,向我会及时报送在境外设立的保险类机构2011年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说明。设有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公司,请一并提供该境外非营业性机构2011年年度工作报告。

  联系人:林红轮

  电 话:010-66286279

  传 真:010-66011869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微信 电话 顶部 工作人员:0971-7612617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平台服务热线:

0971-6121697

工作日(8:30-18:00)

Copyright ©  2019        青海技术市场        青ICP备180011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