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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12-03-05       发布单位:国新办       浏览量:42

  时间:2012年2月28日10时

  发言人:省地震局局长 孙建中

  主要内容:《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经去年12月8日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为使社会各届及时全面地了解《条例》的内容,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省地震局局长孙建中先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时鹏远先生向大家解读《条例》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主持人、省委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新闻办主任谭宇宏: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经去年12月8日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为使社会各届及时全面地了解《条例》的内容,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省地震局局长孙建中先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时鹏远先生向大家解读《条例》并回答记者朋友们关心的问题。

  今天,我们还特别荣幸地邀请到省人大副主任刘海生先生、省政府副秘书长师伟杰先生、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怀先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伟汉先生出席发布会。

  下面,先请省地震局孙建中局长做主旨发布。

  省地震局局长孙建中: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全省地震工作部门干部职工向重视、关心和支持黑龙江防震减灾事业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各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表示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向为《条例》制订作出艰辛努力的各位领导以及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省地震局局长孙建中:

  一、条例制订的背景

  地震是一种分布广、突发性强、破坏性大的自然灾害,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1900年以来我省及邻近地区共发生28次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多次4.0级以上强有感地震,其中1941年绥化发生6.0级地震死亡132人,伤320人,房屋82%受损,50%倒塌;1986德都县(现为五大连池市)发生4次中强地震,致使6万余间房屋遭到破坏,铁路大桥桥墩、电厂、输煤栈道等均有损坏,经济损失严重。2005年林甸5.1级地震、2011年五大连池4.2级地震也对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牡丹江—珲春一带处于我国大陆唯一的深源地震区,历史上多次发生7级以上强深震对地表造成强烈影响;最近,在核电站建设选址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初步发现约在1700年前我省依兰伊通断裂带发生过7.5级左右地震;另外我省还存在镜泊湖火山、五大连池火山群,现今仍经常记录到发生在火山区里的火山构造地震。

  从全国来看,汶川地震发生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更加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在具体制度上吸收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

  我省于1998年出台了《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推动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震减灾领域不断扩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是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主导地位需要进一步强化,抗震设防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二是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科学地进行规划和稳步实施;三是城市地震易损性不断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和村民住宅亟需提高防御能力;四是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不够深入;五是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等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因此,需要对原条例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重新制订《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省地震局局长孙建中:

  二、《条例》的制订过程

  新的《防震减灾法》正式实施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在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地方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我省在此项工作上着手较早、进展较快。

  《条例》的重新制订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10年,省人大将《条例》重新制订列入了当年的立法预备计划,2011年列入计划审议项目。2011年8月29日,省政府召开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条例(草案)》。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在此期间,省人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座谈论证等工作,可以说,没有省人大、省政府各位领导的重视,没有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没有社会公众的进言献策,就没有今天这样一个成熟、操作性强的《条例》。

  省地震局局长孙建中: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这次重新制订的《条例》,由原《条例》的七章四十六条增加为七章五十五条,内容简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主要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内容,突出了三个“纳入”、三个“加强”和三个“明确”。

  (一)增加了三个“纳入”

  一是《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相关考核内容。三是《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内容。

  (二)突出了三个“加强”

  一是为了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及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后的修复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加强了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二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进行了细化,针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震时维持社会最基本功能的重要工程和人员密集区域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鉴于此项工作还要区分每类工程的重要程度、工程规模等,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的范围和管理办法。三是加强了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能力建设及避难场所建设。为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的良好环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对于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义务。其中特别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提出了要求。

  (三)强调了三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通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另外,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一般建设工程的范围。二是明确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三是明确了农村抗震设防要求。我省目前乡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村民住宅地震灾害损失的潜在风险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要求新农村建设民居、移民搬迁、灾后恢复重建的村民住宅和三层以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通用建筑设计图纸,向农村村民推荐并免费提供。

  除以上内容之外,《条例》就地震预报制度、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管理与启动,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灾害损失调查,抗震救灾资金筹集,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内容作了规定。此外,《条例》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相信,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我省防震减灾法制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防震减灾事业将进一步发展,必将为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主持人、省委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新闻办主任谭宇宏:

  接下来,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时鹏远先生介绍情况。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时鹏远: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颁布实施。这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政府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举措。

  此次重新制定《条例》,是在充分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原《条例》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条款予以修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代表省法制办公室就如何贯彻实施《条例》谈几点意见,供参考: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时鹏远: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将《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强化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范地震预报意见的统一发布,提高我省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第三,有利于提高防震减灾专业队伍的服务水平;第四,有利于增强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第五,有利于增强民众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违反《条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切实加大防震减灾工作的力度,依法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时鹏远:

  二、正确理解《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内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和首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条例》强化了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完善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规定了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地震谣言。同时要求新闻媒体刊登、播报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二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条例》完善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提高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了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新闻媒体每年结合重要纪念日进行防震减灾知识的重点宣传,并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条例还规定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活动周。

  三是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条例》明确了各级、各类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规定了省、市级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下一级行政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进行检查;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络等,进一步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机制。

  四是规范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是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规范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对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抗震救灾所需资金和物资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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