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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再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发布日期:2012-03-06       发布单位:国新办       浏览量:39

新闻发布会现场

  3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2年开始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

  据了解,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根据相关规定,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调整幅度达到13.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月人均15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另外,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

  据了解,从2005年起,我省连续八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而且调整幅度逐年加大。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3月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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