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为了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请使用火狐、谷歌、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帮助中心  |  关于青海技术市场
欢迎来到青海技术市场,请  登录 |  注册
尊敬的 , 欢迎光临!  [会员中心]   [退出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 > 详细页

全国人大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举行记者会

发布日期:2012-03-11       发布单位:国新办       浏览量:36

  3月8日(星期四)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记者会现场

  2012-03-08 16:21:47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记者会现在开始。今天记者会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2-03-08 16:35:20

  何绍仁: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下午,各代表团正在审议这一重要法律案。为了方便大家进一步了解草案的有关规定,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先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先生来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问题。我们先请郎主任讲几句。

  2012-03-08 16:40:20

  郎胜:
  记者朋友们,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国副委员长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了说明。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广大公民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部法律规范。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到现在又过了十多年。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制度、程序、职权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够适应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2012-03-08 16:40:41

  郎胜: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我们国家民主法制进步的一个重大举措。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很重要的议题,意义非常重大。

  2012-03-08 16:40:55

  郎胜:
  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同事李寿伟先生来到会场,和记者朋友们一起研读这部法律草案。同时我们也很乐意回答记者朋友们的问题。谢谢。

  2012-03-08 16:46:11

  何绍仁:
  谢谢郎主任,请大家提问。

  2012-03-08 16:46:25

  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国日报和中国日报网的记者。我们今天注意到,和二审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对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三种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定,但三种限定的范围又各自有所区别。从去年刑诉法开始修改之后,这方面的改变一直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请问条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对社会关注的一种回应,立法原意是什么?另外为什么修改之后,三种强制措施各自的限定范围还是各不相同?

  2012-03-08 16:46:35

  郎胜:
  这位记者提了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也很欣赏你能对我们历次的法律草案看得这么细,提出了这几部法律草案之间的差别。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不通知家属的规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审议过程中,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反复权衡研究以后,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

  2012-03-08 16:52:09

  郎胜:
  在今天提供大会审议的修正案中,大家可以看到,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当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2012-03-08 16:52:28

  郎胜:
  即便是这两种犯罪,如果不是有碍侦查,或者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须立即通知家属,现在修正案里都做了规定。我需要说明的是,拘留一般情况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我想我回答了这位记者的问题。

  2012-03-08 16:58:06

  何绍仁:
  谢谢。下一个问题。

  2012-03-08 16:58:19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网站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网站的记者。有一个问题请教郎主任,我们注意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代表了我国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确定的沉默权制度,但是我们同时又注意到,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个规定是否有矛盾,我们应该怎么样理解。谢谢。

  2012-03-08 17:03:11

  郎胜: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刚才这位记者提出来,这个规定和犯罪嫌疑人应该如何回答有没有矛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就是说,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样一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2012-03-08 17:03:32

  何绍仁:
  谢谢。下一个问题。

  2012-03-08 17:03:57

  光明日报和光明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光明日报和光明网的记者提问。我的问题还是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有关。我们注意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的时候曾经规定,通知家属的时候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告诉家属,但是我看了今天上午拿到了三审的版本,发现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这几个字都删掉了,这就有一个矛盾:一方面我们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原则上是要通知家属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诉家属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是在哪里,这样操作起来是不是就有一定的困难?请郎主任回答这个问题。谢谢。

  2012-03-08 17:04:05

  郎胜:
  正如刚才这位记者所说的,在原来的稿子上写的是原因和场所应当通知,采取强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当然,他需要知道我的事情是不是已经通知了家属。在通知的时候情况不太一样,有的情况下,比如他已经请了律师了,那么就不需要说通知律师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你在通知的时候还需要告诉家里人替我去委托个律师。所以通知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应当说,现在做了通知家属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一个人犯罪,有了犯罪线索,当时根据这个犯罪线索来通知,但是事后随着案件的进展,随着进一步的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又不一致,因为可能随着侦查罪名发生了变化、案件的情况也发生的变化,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2012-03-08 17:04:41

  何绍仁:
  谢谢。下一个问题。

  2012-03-08 17:09:31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
  这一稿的修改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觉得有比较大的进步,但是他们比较关注的是这些条款在实践当中能不能得到落实。他们有几个担忧,比如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发生执法人员违法的情况,有什么救济的途径?比如律师如果想见当事人,可是见不着,他们又有什么可以申诉的途径?最后想再问一个问题,律师们其实也希望能够有在场权,在侦查期间的时候就能够有在场的权利,而不是之后才见当事人。请问这次修改为什么不能把这个纳入?谢谢。

  2012-03-08 17:09:48

  郎胜:
  法律制定以后,如何保证法律真正得到实施,这不仅是刚才这位记者提出的关注点,其实也是我们广大人民关注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以,在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执行变得更为突出,这是我们大家的共识。怎么保证法律的实施,除了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外,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同时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督,都是十分重要的。当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规定得更坚实,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刚才提了两个问题:一是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怎么救济。在这次立法过程中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法律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一方面,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另外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监督。从这些方面,从制度设计上来保证这样的一些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或者防止在实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的现象。

  2012-03-08 17:10:07

  郎胜:
  至于律师在履行自己的职权过程中,如果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这次在加强当事人的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了许多规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比如申请回避,比如阅卷。但是有一条很重要的规定,就是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的权益受到侵犯,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挠他行使这样的权利,这次的法律中专门规定,律师有权申诉和控告,专门对这些程序作出了规定,来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2012-03-08 17:10:34

  何绍仁:
  谢谢。下一个问题。

  2012-03-08 17:10:58

  中央电视台和中央网络电视台记者:
  我想请问郎主任,我们知道刑法这些年来可能通过修正案等不同的方式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充,通过这些补充使得刑法体系和一些法律机构上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但是您也提到了,15年来刑事诉讼法一直没有修改过,我想问的是在这15年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发展,到今天这样的修改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最后我们的目的是在哪里?谢谢。

  2012-03-08 17:11:09

  郎胜: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刑法的修改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他们的节奏不太一样,为什么不一样?刑法作为实体法,它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的问题及时作出反映。比如说,我们的刑法是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订的。1997年以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同时,我们也不断的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挑战。比如说,在1997年制定刑法的时候,我们有些问题没有预见到,有一些问题即便预见到,我们缺乏对这种问题认识的经验,比如刑法修改后不久就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是我们过去没有面临的,没有见到过的。这些犯罪出现了,它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迅速作出反应来维护社会秩序。

  2012-03-08 17:14:41

  郎胜: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当然,除了1997年金融危机,还有最近遇到的世界性金融危机。除此之外,在这短短的几年里面,我们迅速地进入了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有些犯罪是在过去的时候无法认识的,比如在信息领域方面的。再比如市场经济从刚刚开始创建,90年代初,一直到现在我们发展得比较完善,有好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犯罪,在当时我们也缺少对这些犯罪的规律性的认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犯罪出现以后就要迅速反应,所以这些年当中一共制定了八个修正案和一个决定,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和补充,从实体上把一些禁止的行为加以明确的规定,把一些需要惩治的行为加以明确规定。但是程序上,相对来讲需要比较稳定,就是出了问题怎么处理,它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被大家熟悉的程序,老百姓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自己应该去告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按照什么程序去走。

  2012-03-08 17:14:58

  郎胜:
  当然,在这些过程中,由于我们国家发展快,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法制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循序渐进地、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地对现有程序加以完善,当然这两者在程序上也许是不一样的,但是目标是一样的,就是最终追求司法公正,来维护社会的稳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谢谢。

  2012-03-08 17:15:21

  何绍仁:
  谢谢。下一个问题。

  2012-03-08 17:19:42

  新京报记者:
  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在2010年的时候,“两高三部”已经出台过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但是公开资料表明,目前可能大家还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请教郎主任,对于法律通过以后,对于这个条款的实施情况您怎么看待?谢谢。

  2012-03-08 17:19:51

  郎胜: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同时也强调了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是其中应有之意。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或者说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我们的法律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提的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但是他提出他收集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我想说的是,作为其中应有之意来说,实践当中,在我们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一些排除,我认为是经常进行的。这次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在法律中明确下来有着重要意义。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因为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认定事实,在这个阶段定罪量刑,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最重要的阶段,专门对这个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便于操作。

  2012-03-08 17:20:13

  郎胜:
  当然正像刚才记者说的,这项制度是总结了2010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当然,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一个新程序的规定,怎么能够落到实处,我想也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也需要有一个从不熟练、不熟悉到可以熟练运用和掌握的过程。我想,这个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后,对整个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引导或者引领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需要不断的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使这项制度最终能够有效地,或者说是能够很好地落实。谢谢。

  2012-03-08 17:28:08

  何绍仁:
  下一个问题。

  2012-03-08 17:28:25

微信 电话 顶部 工作人员:0971-7612617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平台服务热线:

0971-6121697

工作日(8:30-18:00)

Copyright ©  2019        青海技术市场        青ICP备180011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