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 汪家琳
所在地:安徽 安庆市
利用过氧化钠净化内燃机尾气装置
专利转让、合作意向书
专利简介:利用过氧化钠净化内燃机尾气装置(专利号:20015 2 0062112.X),是将能装入过氧化钠水溶液、有调节电路、浮动阀门的缸体,用装有自控阀门的导管与装有纤维防火布、弯曲的排气管连接;在缸体内装入过氧化钠水溶液,浮动阀门上浮打开;当排气管排出尾气时,自控阀门受排气量打开并控制过氧化钠水溶液的流出量,过氧化钠水溶液流入排气管与尾气反应,通过弯曲的排气管复杂的离心运动和纤维防火布吸收,颗粒物、亚硫酸铅、硝酸钠、亚硝钠、氢氧化铅、碳黑附着纤维防火布和收集罐中,最终排气管以二氧化碳和水蒸汽排出;过氧化钠水溶液流尽时,指示灯熄灭。打开排气管盖,清除颗粒物、亚硫酸铅、碳黑等污染物,更换新的纤维防火布,再继续使用,净化内燃机尾气,更有益于环保。本专利详情请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检索“网站检索下载.
市场分析:众所周知,内燃机尾气排放,直接影响了环境,是造成雾霾的直接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些年,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必须在2015年前,减少机动车和一切内燃机的尾气排放。但是,目前市场的汽车尾气净化装置,只能净化部分尾气,但不能完全解决内燃机尾气中所有的有毒气体和颗粒物,并且成本高,需要催化剂和贵金属参与,净化后的尾气含有颗粒物和有毒物质,同样危害大气环境,是构成雾霾与温室气体的主要成份。而本专利利用过氧化钠净化内燃机尾气,净化后尾气是二氧化碳,没有颗粒物和有毒物质,成本低,不需要催化剂和贵金属参与。
技术分析:现在市场上净化尾气多采用三元催化器、尿素SCR净化器,而且尾气净化不全面。本实用新型专利利用过氧化钠净化内燃机尾气装置,是由缸体、导管、过氧化钠水溶液、排气管、防火布组成。缸体设有调节,排气管弯曲、排气管管道内设离心腔、收集罐和出气口、玄武岩纤维防火布等。本实用新型专利利用了过氧化钠与水反应生成过氧化氢,在高温下,反应生成氢氧化钠和过氧化氢,过氧化氢又继续分解成水和大量的氧气,再与尾气中一氧化氮、一氧化碳、硫化氢、碳氢化合物、铅反应,生成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亚硫酸钠、亚硫酸铅、氢氧化铅、亚硝酸钠、硝酸钠,能够全面地净化内燃机尾气中的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硫化氢、碳氢化合物、铅;并且利用防火布净化过滤颗粒物、硝酸钠、亚硝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铅、氢氧化铅、碳黑,比现有的三元催化器、尿素SCR净化器、专利名称为“内燃机尾气净化装置”的系列专利技术更具有净化效果,更能发挥环保功能。而且, 本实用新型专利采用过氧化钠净化,成本比三元催化器中的铂、铑、钯贵重金属成本要低得多;比尿素SCR净化器、专利名称为“内燃机尾气净化装置”的系列专利结构简单;将电路装在人们直观的地方,方便人们发现缸内过氧化钠水溶液量的有无,及时增加过氧化钠水溶液;同时采用了可以拆解、打开、组装的排气管盖,方便人们清除排气管中的颗粒物、硝酸钠、亚硝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铅、氢氧化铅、碳黑,清除并更换纤维防火布,然后继续使用,比不能拆解、在污染后无法清除污染物只能报废的整体排气管,更能利用原有排气管,更能节约成本。因此,本实用新型比背景技术更优越、更全面、更实用、更经济、更有可行性,也更能净化尾气,更具有环保功效。
投资分析:本专利2015年9月16日刚刚授权,虽有汽车尾气净化器技术竞争,但是本专利不需要催化剂和贵金属参与,比汽车尾气净化器技术,成本低,尾气净化全面。不仅适用于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还适用于柴油机、天然气、乙醇等混合动力的机动车与发动机、发电机等动力做功领域。开发专利产品价格由厂商自定,每套产品至少获利30元至50元,假若全国汽车、摩托车、农业机械、发电机等内燃机,至少需求2亿套本专利产品,那么全国境内按普通实施许可方式实施,至少可获利60亿元到100亿元。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还有9年多的法定保护期,实施本专利,无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都是非常巨大的。
投资规模:本专利适应各地区各类型的空气净化、汽车尾气净化、环保产业、汽车行业、摩托车行业、农业机械行业、内燃机厂、排气管生产等企业实施.投资50万以上的企业均可以批量生产、销售。
资金回收:本专利现货现销,即时回收。
--因此,本专利切实可行;实用新型专利,有九年多的法定保护期,具有巨大的投资价值,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合作意向:本专利愿意向诚信有实力的乐意于从事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企业,和汽车行业、摩托车行业、农机行业、内燃机厂、排气管生产销售企业,转让以下实施许可权。
1、技术入股:首付入门费50万元人民币,使用费按合同签订日的每一年度毛销售额的7%定期支付。
2、在其所在地的本省(1个省)范围内普通实施许可使用费,一次性支付为100万元人民币。
在其所在地的本省(1个省)范围内独占实施许可使用费,一次支付为200万元。
3、全国境内普通实施许可使用费500万元人民币,全国境内独占许可使用费1000万元(必须在近期签订合同,并提供担保)。可以分批支付。
如贵公司愿意实施,或者有异议,请来函来电联系,约定具体专利实施范围、实施方式与使用费支付时间,签订合同。
(特别声明:倘若不约定,或者未通过本专利权人许可,均不得擅自实施。若有未通过本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的,构成违约或者侵权,本专利权人将按照本意向书中相对应的实施方式、实施范围,依法按照专利使用费3倍金额作为赔偿金向法院请求赔偿。)
-----专利权人:汪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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