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17 发布单位:青海技术市场 浏览量:17
关于印发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配置方式,切实减轻企业研发负担,规范我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我厅会同青海省财政厅联合修订了《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我省科技创新生态建设实际需求,优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配置模式,建立“精准滴灌”式研发投入机制,有效降低企业研发成本门槛,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与创新服务精准对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省科技厅利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省内科技企业向创新券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电子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常年受理、分次发放、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为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其他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研发投入的科技企业,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创新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
(二)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
(三)无法律纠纷、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事故。
第五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可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研发投入归集、大型仪器共享、科技金融、绿色算力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省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服务公司、科技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等。省内服务机构无法提供的科技服务,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省外科技服务机构。
第六条 经省科技厅遴选的企业科技专员可以依托派出单位接收创新券,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
第七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满一年,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科技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具有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资质;
(三)无法律纠纷、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质量事故、无重大环境违法事故等。
第八条 创新券适用范围:
(一)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二)研究开发服务。包括技术开发(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等)、技术服务(含小试、中试熟化与概念验证等)。
(三)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企业产业链升级、数字化转型路径策划、科技查新、数据分析、科技评估、概念验证、中试开发、技术交易中介服务、企业创新能力体检、科技企业培育、研发费用归集等。
(四)绿色算力服务。包括大数据分析、模拟计算、人工智能训练等应用场景服务,模型训练、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领域的应用服务和算力资源租赁服务等。
(五)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入驻在青海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平台,并面向社会开展共享、共用的仪器设备。
(六)科技金融服务。包括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资产评估、担保、保险、法律、财务等服务。
(七)已获得省级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检验检测、研究开发等服务,不再重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不予支持。
第三章 申领、使用、兑付
第九条 企业申领创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申领信息表》;
(二)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四)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认定证书等证明材料;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需提供研发投入等证明材料;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其他科技企业需提供研发投入、入驻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 服务机构接收创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财务决算报表;
(三)科技服务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第十一条 创新券的使用:
(一)申领企业与创新券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工作完成后,申领企业按照创新券抵用额度支付创新券,创新券服务机构收到创新券后,经确认无误即完成创新券抵用流程;
(二)申领企业同一年度内可分次申领创新券。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年度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20万元;入驻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的科技企业累计申领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可按单次服务费用的100%抵用创新券;检验检测、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绿色算力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可按单次服务费用的80%抵用创新券。科技创新券在申领当年度使用,不得转让、赠送、买卖,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兑付创新券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支持对象与服务机构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
(三)单次购买服务的创新券,抵用后剩余服务费用的支付发票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凭证;
(四)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五)服务结果、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当年度兑付创新券额度占申领创新券额度比例低于50%的,下年度创新券申领额度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兑付额度的50%核定。
第十四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于当年度按期开展创新券兑付工作,逾期不兑付的创新券作废。创新券服务机构中事业单位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按规定处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创新券政策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审核创新券年度预算并下达资金计划,监督创新券的资金使用。省科技厅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创新券运行管理,包括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确定创新券发放额度,优化申领及发放流程,创新券支持机构的资格受理,创新券申领、发放和兑付材料的受理,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创新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外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二)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受理、审核及相关工作;
(三)拥有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的能力。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创新券运行管理机构应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提交当年度创新券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对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进行随机抽查,一经发现问题,取消其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服务机构和创新券支持对象进行信用核查、科研诚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制度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根据《青海省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3年内不得参与创新券申领和兑付;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大创新券政策宣传,鼓励所在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开展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过程中如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密等方面问题,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自2025年6月28日至2030年6月27日止。《青海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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