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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 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0       发布单位: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浏览量:2851

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

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省管企业,省属高校:

《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7月20日


青海省“人才+项目”支持服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关于“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18〕128号)、《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28号)、《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等规定,为推动更多人才把专利、项目、团队落户青海创新创业,助力开创“一优两高”发展新局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自主技术研发或创新成果转化,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

第三条 省级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以柔性引进方式来青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开放。鼓励省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单位合作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

第四条 支持省外高层次人才到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任职交流。鼓励我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设立5%的流动岗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方式,从省外柔性引进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名誉副校长”“名誉副院长”“科技副总”等,开展合作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第五条 支持人才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各类人才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第六条 经专家评审,综合考虑“人才+项目”的技术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力和发展前景,每年遴选30个左右高端人才(团队)重点支持,其中A级5个、B级10个、C级15个,给予A级150万元、B级100万元、C级40万元奖励。遴选高端人才(团队)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加强对高端人才(团队)的绩效考核,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团队)签订合作协议,每年对人才(团队)的业绩、成果、贡献等进行考核评估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考核优秀的,给予重点培育推进和后续扶持激励。

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在青海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科研经费奖励。

第八条 支持“人才+项目”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建站经费30万元。对评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支持经费。对成功申报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批准建设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15万元50万元支持经费。被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一次性最高给予200万元的支持经费。具备实验室申报条件,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验室布局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九条 对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列的企业,在青新设立的“人才+项目”,直接纳入“昆仑英才”行动计划给予相应扶持。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市州政府或相关县(市、区、行委)、园区共建服务机构,服务青海产业发展,按共建机构技术转移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落地青海。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 (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团队及成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国家和我省各类人才科技计划。对从我省申报入选为两院院士的,对其团队给予一次性科研经费补助1000万元;对从我省申报入选为国家级科研创新人才的,对其团队给予100—3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用人单位主导建设并被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期内给予每年2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对出站后留(来)青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签订5年以上三方协议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探索“科研飞地”模式,鼓励、引导和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主动对接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及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在省外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特色突出、形式多样、运作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对经评估命名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其全职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在青工作,可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或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加快建设由政府、企业、高校等多元主体投入、市场化机制运作、开展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研发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级重点支持的“人才+项目”,可共享全省公共技术平台在技术开发、试验、信息资源、公共设施、产品设计及加工、检测、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根据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人才+项目”带头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其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省级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用于补助制定技术标准所发生费用。对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入围“人才+项目”的A、B级创业团队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评估费用,给予单笔最高3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最高10万元的补贴。支持“人才+项目”所在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上市挂牌融资。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其累计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额度给予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按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人才+项目”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我省参加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外省取得职业(执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在外省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在我省具有同等效力。在青服务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持原有职称证书按有关规定直接在我省申报参评高一层级职称,无需换发、另发职称证书。可凭企业认可的项目、案例等成果申报职称,经团队带头人和业内3名以上同行在职在岗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并用专家签订的《业绩证明函》替代论文。科研机构、高校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数、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人才+项目”成员中,在青工作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人才+项目”成员中的高层次留学回国博士,每年在青工作满9个月以上,可优先申报国家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项目,入选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项目资助经费30万元,并由省财政按1:1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劳务报酬可以在聘用单位成本中列支,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动报酬,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参照援青人才标准,向柔性引进人才发放有关津贴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食宿,并按照保额不低于50万元标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柔性引进人才在青工作期间,可由用人单位每三个月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未休探亲假的,按规定可由用人单位报销一名家属进出青海的交通费。

第二十条 对为基层作出突出贡献的柔性引进人才,在我省连续开展帮扶工作满5年以上,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经服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可申报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并单列推荐指标,入选者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按照我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直接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用人单位和市州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申请临时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占用临时事业编制的引进人才离开现岗位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核销临时事业编制。凡企业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合作建立的研发中心、中试基地等机构,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可由事业单位采取考核聘用的方式招聘为编制内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项目”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 对省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在服务期内可以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规定在空缺编制内直接考核聘用。根据《青海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按照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的原则,协调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园入学。

第二十三条 “人才+项目”中,引进人才签订协议服务期3年以上且已在青海服务满1年,经考核优秀的,授予“昆仑英才贡献奖”荣誉铜牌和证书;连续在我省服务满3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考核优秀的,授予“昆仑英才贡献奖”荣誉银牌和证书;连续在我省服务满5年且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昆仑英才贡献奖”荣誉金牌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通过改造现有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在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的区域配置一批人才公寓,为“人才+项目”成员提供安居服务。用人单位确无法解决的,可申请入住青海省引进高端人才保障房。

第二十五条 “人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加强对人才及团队的服务与管理,给予相应资金支持,相关绩效作为市州党政领导人才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人才+项目”依托单位要强化团队建设主体责任,给予团队充足的资金支持,保证团队成员按时到岗,融入本单位整体持续的创新创业活动中,为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才+项目”服务名录


序号

服务事项

责任部门

1

遴选支持重点“人才+项目”

省人才办

2

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

柔性引进人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奖励

省科技厅、各用人单位

4

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

认定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组织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

支持“人才+项目”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8

合作共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9

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落地青海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市场监管局

10

推荐申报国家和我省各类人才科技计划

省人才办、省科技厅

11

探索建立“科研飞地”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2

鼓励支持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3

鼓励“人才+项目”带头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省市场监管局

14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青海银保监局

15

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项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

专利申请补贴

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7

对注册在本省且符合条件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创新型企业或拟上市创新型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中国证监会

青海监管局

18

企业团队高端紧缺人才自主聘任和直接申报职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9

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直接申报职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

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

评定授予“昆仑英才贡献奖”荣誉奖牌和证书

省人才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

引进人才落户

省公安厅

23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4

随迁子女入园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协调服务

省教育厅

25

出国(境)学术交流补贴申请

省外事办

26

海外高层次人才通关便利

西宁海关

27

外籍人才申请来华工作许可

省科技厅

28

外籍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省公安厅

29

人才专员全程对接跟踪服务

省人才办、各市州人才办

备注:建立“人才+项目”服务机制,支持一批、培育一批、储备一批,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推动团队、人才、项目和资本加速落地。建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项目(企业)需求,各部门定期拓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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