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青海技术市场 发布日期:2023-03-15 浏览量:435
关于印发202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青工信中〔2023〕90号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六大工程”,聚力打造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大数据五大重点产业集群,发挥省级专项资金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优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根据我省有关助企惠企政策措施确定的支持重点,结合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现制定2023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项目支持范围
1.创业创新扶持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各县域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园(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项目为2021年1月1日以后立项开工建设,2023年1月1日前建成运行。
(1)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符合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建设规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建设用于为省内工业中小企业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标准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窗口平台、地方政府主导设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功能提升及服务场所改造等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专精特新”能力提升项目
采取后补助方式重点培育扶持省内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大数据等重点产业集群中积极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项目;为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改造升级项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省内外新建(改造升级)标准化仓储设施项目。申报项目须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立项开工,2023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元(含),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含)。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如有变更以变更批复文件为准)。每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3.生产要素补贴项目
重点对工业领域上下游产业链中发挥延链、补链等重要作用的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耗能、高耗水或水、电、气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除外),其2022年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其中一项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对其缴纳占比较高的其中一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的工业中小微企业(高耗能、高耗水或水、电、气用于生产原料的企业除外),且所办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对其2022年度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运输费用(不含铁路运输费用)生产要素成本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数字化赋能项目
对上年度培育新增规上工业企业(不包含已退库再次入库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对被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再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参加“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并获得名次的项目按照获奖等次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该类奖励项目无须申报,以相关部门认定文件或证明文件为准,给予奖励。
二、项目申报特别说明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被列入“信用中国(青海)”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欠缴省级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及其收益的企业及相关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程序及其他事项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次申报工作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申报单位在“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http://shenbao.smeqh.cn/)”注册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申报”页面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无需再注册,直接登录开始申报即可,上传的各类资料均需扫描为PDF格式。申报企业和单位需同时按照申报文件规定的资料要求将材料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推荐文件后一式两份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本次项目的申报截止期为2023年4月10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各类专项申报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三)项目审核和上报。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引导企业做好线上填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线上审核工作,并于2023年3月20日前填写《项目审核人员信息回执表》反馈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省财政厅工信商贸处。各级项目审核部门,可登录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首页,下载《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应用系统(项目申报)项目审核人员操作手册》根据手册提示进行项目审核,账号及密码将另行下发。
(四)其他要求。各市州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及时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各窗口平台要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高效便捷沟通的桥梁,积极主动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汇总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12),汇总后一并报送。申报企业及单位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表》(附件13)会同申报资料同时上报。
(五)申报提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不会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代理项目申报工作,也不提供任何涉及项目申请、评审、验收等类型的有偿辅导,建议各项目申报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申报工作。
四、联系方式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附件:
来源: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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