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0-06-12 浏览量:481
人民网西宁6月11日电(蒋莹)6月11日,本网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标志着青海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推动青海创新型省份建设,助力发展“四种经济形态”,助推“五个示范省”建设发挥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作用。
据悉,该条例是一部专业性强、关注度高、涉及面广的法规,该条例分六章内容,共四十七条,分别为“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全面规范了促进青海省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突出转化重点 体现青海特色
据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玲介绍,该条例优先选择符合青海资源禀赋、科技含量高、产业链带动作用显著的项目,重点对生态环保、清洁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扶持作出了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成果转化重点领域,并从促进现代农牧业、加快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等六个方面,细化了对科技项目的技术开发、成果引进和转化的支持。
同时,条例注重发挥援建省市在科技领域引导带动作用,规定了各类创新主体要与援建省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关系,拓宽合作领域,提升青海省科技创新能力。
立足省情实际 突出务实管用
条例针对青海部分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对科研人员的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存在将论文数量、项目和经费数量等与科研人员评价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实际情况,根据上位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评价机制:一是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标准。二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以及科研实际贡献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主要考核其转化工作实绩。对转化业绩和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优先评定职称或者岗位评聘。
完善制度设计 促进创新发展
为了较好地发挥市场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主导作用,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方式,提高政府科技投入资金使用效率,条例对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科技创新劵制度和统一的科技创新劵使用平台作出了规定,使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通过购买科技成果和检验检测、研究开发设计、中间试验等服务,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此外,为调动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给予重要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奖励报酬的下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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