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9-07 浏览量:336
黔科通﹝2015﹞13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
财政科研项 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参照 《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贵
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施行。
2015年9月7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参照 《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来源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 以效定补的原则。
第三条 补助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及税务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在从事技术交易中介、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 技术经纪人培训、 技术市场平台管理等技术交易活动服务后,均可申请资金补助。
对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做出突出成效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工作经费补助。
给予单个服务机构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 80 万元。
第四条 补助计算方法
1、技术交易中介补助
对促成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向我省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 单个技术合同补助金额最高5万元。
对促成省内高校、 科研院所、 企业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向省内外企业转移转化的机构,按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 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 单个技术合同补助金额最高4万元。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补助
对入驻贵州省技术市场平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补助, 每年度补助 1 次, 补助金额为上年度认定登记合同载明技术交易额的5‰, 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补助
对在贵州省技术市场网络平台上发布技术交易有效供需信息的机构, 根据平台数据统计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其中, 年度发布有效供需信息≥500且<1000条范围的, 补助5万元; ≥1000且<1500条范围的,补助10万元; ≥1500且<2000条范围的, 补助15万元; ≥2000条的,补助20万元。
4、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补助
对举办技术经纪人培训的服务机构, 根据培训绩效给予补助。 通过培训获得贵州省技术经纪人资格的学员人数≥50且<100的, 补助10万元;≥100的,补助15万元。
5、 技术市场平台管理补助
对从事贵州省技术市场平台管理的服务机构, 根据工作绩效进行补助, 每年度补助1次。 补助金额为上年度在平台注册并开展相应工作的技术经纪、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等各类服务机构获得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总金额的8%。
6、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
对我省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一次性补助80万元;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一次性补助 30万元。
第五条 申请补助须提交材料
1、 技术交易中介补助
1)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申请表;
2) 与技术输出输入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帐单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补助
1)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申请表;
2)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留存单原件及复印件;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网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补助
1)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申请表;
2) 贵州省技术市场出具的技术交易有效供需信息统计报表;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4、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补助
1)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申请表;
2)贵州省技术经纪人资格培训班会务材料及技术经纪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5、 技术市场平台管理补助
1)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申请表;
2)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补助须提交材料中的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指申请单位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与申请补助有关的其他材料。
6、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
1) 贵州省技术市场培育资金补助申请表;
2)国家或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批文;
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请补助须提交材料中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指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 申请补助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直接向贵州省科技厅提出补助申请。 贵州
省科技厅每年3月和9月各受理一次补助申请, 并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
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确定拟补贴的单位及项目, 经
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 下发补助通知, 拨付相关补助经费。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的单位,将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停止拨款(已拨款的追回资金)、取消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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