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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紧密相关的政策综合解读

信息来源: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发布日期:2016-08-25    浏览量:446

与企业紧密相关的政策综合解读

819日,由科技厅主办,西宁市科技局和青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办的2016科技、税收、金融政策综合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

所有专家讲授的都是与企业紧密相关的最新的政策解读。小编整理如下:』

一、“双倍增” 、“科技小巨人”实施方案(2016-2020)

发展目标

1. 中小微企业: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孵育载体能力建设,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创业企业。

2. 科技型企业:从中小微企业中培育400家以上科技型企业,成为我省企业科技创新最活跃的群体。

3. 高新技术企业:从科技型企业中培育2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支撑。

4. 科技小巨人:新培育产值过亿的高新技术企业20家,形成引领产业创新的科技小巨人。

认定条件

1. 科技型企业:《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14]188号)

2.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3. 科技小巨人:①高新技术企业;

②拥有企业研发平台;

③上年度企业年产值1亿元以上;

④近三年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呈增长趋势。

培育对象

1. 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等推荐的具有自主研发能力或具备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

2.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及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和高成长性企业

3. 科技小巨人:有一定规模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的企业

支持力度

1. 项目支持:优先推荐三级培育池内培育对象参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对培育对象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省级及各市州级科技计划、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

2. 奖励性后补助支持: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家总额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补助。

3. 税收优惠支持:加强对培育对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一对一”辅导,帮助企业规范设置科研专账,使各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4. 仪器共享补助支持:优先对培育对象围绕自身研发项目而对外委托的科学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予以补助,每年最高3万元。

5. 加大研发机构建设:①支持培育对象组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并对其能力建设予以有关办法规定的资金支持。持续推进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评优工作,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

②支持培育对象牵头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与科研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支持建设由培育对象牵头、产学研用充分结合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6. 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①优先支持培育对象在青海省技术市场等平台发布产业技术需求,推动企业对接新技术成果。培育对象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成果的,按技术交易额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买方补助。按技术交易额的1%、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卖方补助。

②对培育对象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成果项目,分阶段(中间试验、工业性生产试验、重大产品或装备产业化)给予滚动支持。

7. 支持重点企业市场开拓:①鼓励使用培育对象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销售价格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②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公共服务部门对培育对象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带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支持培育对象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降低培育对象政府采购保证金缴交比例。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认定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优惠政策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

2、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可享受)

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家总额2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发、创新能力提升等活动补助。

三、技术市场及相关优惠政策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中“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为基本目标在“十三五”末达到20000亿元,体现了技术市场作为要素市场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6、《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优惠政策内容

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技术转让必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技术转让合同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交易奖酬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四、青海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实施意见》,目的是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鼓励创新成果取得专利,促进我省专利质量与数量的协调稳步提升,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青海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原则:

(1)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中列支,以“后补助”形式资助。

(2)专利资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创新、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的原则,用于资助本省企事业单位、发明人专利授权的部分费用,重点资助发明专利。

专利资助的申请条件及资助方式


专利资助标准

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资助;对当年新获得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对当年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同一专利获得不同国家(地区)授权的只资助一次。

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20000元,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2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再次申请的专利权人,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10万元和5万元资助。

对当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每件3万元和1万元资助。

五、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补贴政策解读

发展目标

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充分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到2015年,力争全省上市挂牌企业达到200家,融资额达200亿元以上。

到2020年末,基本建成功能齐全、层次分明、运行有序、良性循环的青海资本市场体系。力争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企业达到16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0家,在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达到400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

政策支持

(一)强化财政政策支持。设立促进青海金融业跨越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规定的相关政策兑现,以及支持民生金融服务、银行普惠贷款增长和金融生态环境改善等工作,并对银企对接、人才培训引进、金融信息平台、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给予适当安排。

(二)融资和服务支持。进入后备企业库的企业,可以优先享有以下服务:在间接和直接等融资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荐给战略投资者、股权投资基金等;推荐给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活动。

(三)项目和用地支持。对后备企业在我省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经信、国土等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保障后备企业建设用地需求。

(四)相关费用优惠支持。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缴纳的法定收费,有关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五)在境内外上市、挂牌

1、企业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情况给予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及省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0.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3、对企业上市(含IPO或借壳、买壳)的,按照保荐机构完成改制、辅导验收、申报材料被审核或核准部门受理所发生的费用,分阶段给予补贴。

4、在“新三板”挂牌及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申请材料被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费用给予50%的补贴。

5、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加强对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项目等支持。

(六)中介费用补贴

1、在境内外首发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上市、挂牌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部门正式受理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中介费用(财务顾问费用、资产评估费用、审计费用、信用评级费用、法律顾问费用、保荐费用)的50%给予补贴。在境外上市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在主板、中小板上市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信托产品或通过融资租赁等方式融资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对企业改制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本级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

(八)金融税收政策

1、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策扶持。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本市场融资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所增加的税费,在企业完成融资后,三年内地方所得税留成部分70%返还给企业。

2、调整个人收入分配办法。为鼓励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对我省新设金融机构或从省外聘用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五年内给予7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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